法律分析:
一、证明只是对事物或事项的存在成立,作出确认或认证的认可或证实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二、作出社会管理或组织行为,开具证明应当本着社会责任与诚实守信态度如实具陈。
三、收入证明只是对发生的事项的证明,并不是对未来情形的担保,所以是没有责任的。即使产生了变化也是动态变化的必然,与证明机关是不会有责任的。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