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