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缓刑的处理方式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无新罪或漏罪则不执行原判刑罚,有新罪或严重违规则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判缓刑的条件是除累犯外,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并且不再危害社会。
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了缓刑如何处理
1、法院判了缓刑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于被法院判了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且不存在可撤销缓刑的情形,待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2)、如果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也会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很大可能会判缓刑,但是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进行分析。
结语
法院判缓刑时,需根据以下条件处理:一、对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无可撤销缓刑情形的犯罪分子,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犯新罪或漏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情节严重者也会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二、适用缓刑的条件为:除累犯外,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且不再危害社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需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具体是否适用缓刑还需根据案件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