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统一。当事人学籍上的地址,一般是以当事人建立学籍时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申报的,而当事人的户口如果已经发生过迁移的;户籍地址就是会改变的,只要学籍的主项信息与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上相对应的,不影响学籍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