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居住证明来办理入学。
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需提供居住证明来办理入学。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地所在区就读初中。
房户一致,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房屋产权证地址一致,并在房屋产权证地址实际居住。外户籍人员在本地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学龄户籍儿童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就近原则划分学区。通常,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该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面四种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都在小学教育服务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表生”。
2、学龄儿童自出生日起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表生”。
3、学龄儿童有本市主城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表生”。
4、学龄儿童无本市主城区户籍,但符合就读条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