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