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