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未上传可以作废。
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红字发票需要作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作废必须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及时申请,未上传至国家税务部门的发票系统之前,可以直接向销售方进行申请作废,待红字发票上传至发票系统后,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作废;
2、红字发票要求与原蓝字发票对应,且在蓝字发票未作废前,红字发票不得作废;
3、作废时需注明作废原因,以及与红字发票对应的原蓝字发票的相关信息;
4、如若红字发票已经报送至国家税务部门的发票系统,需要在系统内进行作废操作,并按照规定对相关票据进行保存;
5、开具红字发票的单位审核申请并出具作废证明;
6、申请方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出具作废证明并注明作废原因。
综上所述,具体的作废条件和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红字发票是因为开具原发票时登记错误、货物退换、价格调整、折让、差错冲销等情况而开具的发票,其金额应当与原发票相等。如果出现因为开具红字发票而发生税款退还、抵扣、减免等问题,需要在30天内办理作废手续。作废后的红字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不再作为税务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