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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都有哪些?

2023-10-04 来源:爱go旅游网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

在抵押中,因为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权利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有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有转质的权利。

一、质押有什么特征,如何认识质押担保

质押有下列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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