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彩礼问题非常谨慎。判决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未缔结或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已结婚则原则上不予返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彩礼问题时非常谨慎。判决此类纠纷时,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彩礼是否应返还。如果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原则上收彩礼一方应返还。但如果已经结婚,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