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关于“刑事案件变成 行政处罚 ”的问题回答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履行撤销手续,刑事案件也无需 立案 。 2、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新进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重新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