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于工伤申请时限过期的情况,法律并未规定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弥补遗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有权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应当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工伤或者职业病确认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机构。”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受害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其进行医疗鉴定。”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或者职业病确认机构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或者职工申请并进行鉴定后,及时出具工伤或者职业病证明。”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弥补工伤申请时限过期的遗憾,但是职工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和进行医疗鉴定。同时,职工应当了解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时限,避免因时限过期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