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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误区有哪些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误区主要有:

1、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可以增加,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2、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

3、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不可以不给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当然,另一方也不能不让探望孩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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