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主要有哪些?
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
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代理业务。
4、政府采购招标
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
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利用自身的优势,按规定申报批准具有多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因此除了承担招标主业任务以外,还可以开展与其资格条件相应的有关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