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问题,以及发包的主体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如果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各该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者的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权利与责任如何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的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决定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同时,发包方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包括保护土地资源、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条件等。权利与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合作,确保发包方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需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保护土地资源并提供农业生产条件。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合作,确保发包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