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其中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什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要件是:1、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3、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是提供借款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有什么限制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有什么限制
自然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的,在约定利息时,利率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自然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的,在约定利息时,利率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
一、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是不是违约
1、出借人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借款人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出借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款行为违约该怎么认定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
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出借人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借款人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出借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