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因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经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可以裁减人员。企业裁减人员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本人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有以下三种人员,在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一个是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