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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及其含义

2023-10-02 来源:爱go旅游网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形态、目的、手段和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是通过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此外,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手段和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也与合同欺诈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生的时间、采用的手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采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己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行为人的手段不同

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行为人只是会扩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而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手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对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讲主要是用于挥霍,且无偿还打算。

结语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主观目的、手段和对财产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担保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合同欺诈的目的是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行为涉及民法调整范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行为人没有履约诚意。在处理取得财产方面,合同欺诈通常按约使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主要用于挥霍且无偿还打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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