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来的赃物,属于是善意第三人,那么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主追回赃物之后,可以就所受损失向出卖人追偿,追回支付的货款。
不知情收买了偷来的东西要分多种情况处理
1,在二手市场或其他卖场以合理价格购买的,对方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则买卖合同有效,买家不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拒绝归还物品,原物主要求归还的,买家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价款
2,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合理价款取得,则视为善意取得,但由于对方无法提供相应手续,故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归还物品给失主
3,虽然不知情,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知情的情形下,数额较大的,依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同时需要退还物品
包括:明知来路不明而依然购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等。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⑴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⑵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