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强制父亲探望女儿,看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2、如果行使探望权的一方被拒绝,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具体安排。
探望权的特征主要如下: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3、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