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次没拍卖出去,六十日内会再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没卖出去,就会作价将房子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债权人不愿意的,房子就会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若仍失败且债权人不愿接受作为抵债的,法院就会发出变卖公告,若仍旧无人问津,然后申请执行人还是不愿意接受抵债的,那么就会解除查封,把房子退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