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不包括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公司股东股份转让规定有什么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规定有:
(一)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和转让手续;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依下列方式转让:一般情况下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