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计算,要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章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薪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