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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的死亡证明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字盖章才有效吗?

2024-05-15 来源:爱go旅游网

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规定发生变化,死亡证明不再由派出所开具。根据新规定,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包括救治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和公安司法部门等。具体情况根据死亡地点和死亡性质的不同,由相应的单位签发。此外,文章还提到了死亡证遗失补办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

1、在区内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扩展资料死亡证遗失补办:死者家属或知情人遗失《死亡证》,可持本人(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结语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已经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签发《死亡证》。对于正常死亡情况,家属或知情人需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办理。对于非正常死亡情况,公安司法部门将根据现行规定及程序进行判定和办理。补办死亡证的手续也有详细规定。请大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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