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死亡证明》签发单位: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乡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明》;
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明》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