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从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的话,如果在合同当中有约定的话,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能够超过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双方都应该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地震洪灾、政府政策、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房东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或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等等。(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经房东合理催告后,仍然未交组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租客将出租屋破坏掉,导致无法正常出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因为房东过错或者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导致租房失火,那么应该由房东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自担租赁物损坏或灭失后果。但如果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