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并提供身份证明。参保人需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凭相关单据和资料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申请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后的12个月内进行,逾期将不予报销。
法律分析
可以,以深圳市为例。参保人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拓展延伸
异地医保报销规定:二次报销是否适用?
根据异地医保报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异地报销后是不适用二次报销的。异地医保是指在非户籍所在地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一次报销是指在异地就医后,根据规定的比例将医疗费用报销给患者。而二次报销则是指在已经进行过一次报销后,再次将剩余的费用进行报销。根据目前的规定,异地医保只适用于一次报销,不支持二次报销。因此,在异地报销后,不可以进行二次报销。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保人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并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异地医保报销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二次报销。异地医保只适用于一次报销,不支持二次报销。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