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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2024-06-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补偿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此外,当事人依法解除商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补偿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可以解除。具体而言,当事人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的正常使用;

3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补偿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此外,当事人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的正常使用、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以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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