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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双倍赔偿规定

2024-06-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和注意事项。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买房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未告知抵押、再次出售、虚假预售许可、隐瞒已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拆迁补偿房屋等。注意事项包括:解除合同才可要求返还款项及赔偿,在合同无效或解除时才可要求双倍赔偿。双倍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已付购房款。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双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下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五种情形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以上五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注意事项

对这些条款的具体运用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在前两种情况下,买受人只有在提出解除合同时才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后三种情况下,只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才能提出双倍赔偿。如果买受人既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要求双倍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二)双倍赔偿怎么计算?在出现上述情况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是双倍返还房屋总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根据该解释,应该是已付购房款作为计算基数,而非房屋总价款。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房屋买卖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包括: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买受人需提出解除合同才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双倍赔偿。计算基数应以已付购房款为准,而非房屋总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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