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包括承揽合同属于诺成、不要式合同,成立仅需双方达成主要条款即可,交付标的物并非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具有固有继续性合同的特点。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和定做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管辖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三)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二)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拓展延伸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的合同,属于债的关系。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地位: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各方地位平等。同时,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与要约、承诺等合同成立方式有别。
2. 合同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可以是物质成果,如制作一件家具、修整一片花园等;也可以是行为成果,如完成一项工程、提供一项服务等。
3. 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作为承揽人完成工作所得到的回报。报酬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提供实物、服务等。
4. 合同解除:承揽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定作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合同标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5. 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解决合同纠纷。
总之,承揽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各方需明确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