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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要如何认定

2024-06-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承揽合同的认定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特征包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法律分析

对于承揽合同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七点进行考虑:

1. 工作成果质量纠纷:指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达到质量要求,导致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受到损失的情况。

2. 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指承揽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或者在完成工作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领取报酬的情况。

3. 支付酬金纠纷:指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达到质量要求,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支付的报酬与实际完成工作量不符的情况。

4. 超耗纠纷:指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达到质量要求,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支付的报酬已经超过了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情况。

5. 失密纠纷:指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达到质量要求,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

6. 解除合同纠纷:指委托人与承揽人之间因合同纠纷而解除合同的情况。

7.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指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的问题。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内容。

4、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基于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能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生效,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什么是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工作。

拓展延伸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以完成一定工作、制作一定产品或提供一定服务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在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对于如何认定承揽合同,有以下七点攻略:

1. 当事人意思表示要明确。双方当事人对于承揽合同的性质、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等要进行明确,不能有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表述。

2. 工作成果要具有可检验性。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具有可检验性,即委托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检验工作成果的合格性。

3. 工作内容要具体明确。承揽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完成的工作内容、具体的工作要求等,不能过于模糊或者抽象。

4. 报酬要明确。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承揽人的报酬,包括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等。

5. 工作期限要明确。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即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

6. 工作地点要明确。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即完成工作所需的具体地点。

7. 争议解决要明确。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如何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包括纠纷的解决方式、程序、裁判机关等。

以上七点是认定承揽合同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情况可能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仔细分析,正确适用法律。

结语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以及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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