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的条件如下: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况如下:
税务文书送达确认书查询如下:
1、业务概述。纳税人可以通过本功能查询是否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2、前置条件。正常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3、办理路径。【我要查询】页面选择【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