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是本文的主题。文章介绍了走私行为的四种类型以及走私的对象分类。同时,文章还探讨了自然人和单位在实践中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单位犯罪。文章指出,走私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法律分析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B、通关的走私行为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实践中某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但由于该种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如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理?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拓展延伸
走私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规定
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非法手段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货币、文物等非法运输或贩卖的行为。走私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主体要素指犯罪主体的身份和主观故意;客体要素指走私的物品、货币、文物等;行为要素指非法运输、贩卖等行为;结果要素指走私行为达到了非法进出口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走私罪的构成要素和法律规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以便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进行定性和处罚。
结语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是国家重要的客体。走私行为可分为绕关、通关、准走私和后续走私。走私对象包括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禁止出口但不限制或禁止出口、应缴关税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走私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但某些行为虽属单位犯罪实质上,却无法成为犯罪主体。主观上,走私行为必须是故意且直接故意。在处理类似盗窃罪的单位犯罪时,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