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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4-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但打算以后归还,动机多样。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范围

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委托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和结果。主体指犯罪的主体人,一般为具有特定职务或职权的公职人员;客体指被挪用的公共财物;行为指实施挪用行为的行动或不作为;目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果是指挪用公款的实际发生。挪用公款罪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会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综合考量,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占有并可能获得收益,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对象包括国家和私人所有的货币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打算以后归还。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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