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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2024-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诈骗罪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有以下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自行向

法律分析

诈骗罪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享有以下权利: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基本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三、诈骗案的律师在哪些情形下可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诈骗罪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诈骗罪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其财产,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作为诈骗罪的律师,其权利与义务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律师作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包括向侦查机关报案、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提出抗诉等。同时,律师也有义务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包括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提供法律咨询等。

其次,律师作为诈骗罪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包括接受法院的传票,出庭应诉,接受审判,承担辩护职责等。

此外,律师还有保密的义务。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律师有义务保守相关秘密,不得泄露。同时,律师也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案件侦查。

综上所述,作为诈骗罪律师,其权利与义务应当受到重视。在诈骗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诈骗罪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有多项权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同时,律师也有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的基本义务。在诈骗案件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符合一定情形。诈骗罪的量刑依据是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3-01)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3-01)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3-01)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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