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精神损失赔偿与强制猥亵儿童罪

2024-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猥亵儿童罪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可通过协商或刑事案件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及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猥亵儿童罪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因为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监护人与犯罪方协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拓展延伸

精神损失赔偿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精神损失赔偿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精神损失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旨在补偿受害人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然而,在强制猥亵儿童罪案件中,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强制猥亵儿童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长期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因此应当给予他们精神损失赔偿。这种赔偿可以帮助受害人恢复心理健康,重建生活,并对加害者起到警示作用。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精神损失赔偿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首先,确定精神损失的程度和价值是主观的,很难量化和衡量。其次,精神损失赔偿可能会引发滥诉现象,导致虚假索赔和滥用法律程序。此外,加害者的经济能力也是一个问题,他们可能无力承担巨额的精神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赔偿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仍然存在。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平衡受害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正而合理的赔偿制度的建立。

结语

精神损失赔偿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仍然存在。尽管猥亵儿童罪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格权利的非法侵害情况。然而,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仍然存在争议,包括确定精神损失的程度和价值、滥诉现象以及加害者的经济能力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平衡受害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赔偿制度的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