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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性骚扰法律上如何惩罚

2024-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该文章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明确规定针对性的骚扰行为的相关罪名和条文,但针对性的骚扰行为,如写恐吓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多项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当事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进行行政处罚。性骚扰可以采取录音取证、录像取证、电子证据、人证等方法进行取证,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没有以骚扰罪命名的罪名及刑法条文,但针对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或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干扰到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进行行政处罚。

二、性骚扰如何取

1、录音取证

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

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

(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

(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2、录像取证

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但以上并非最佳的取证方式,受害人其实可以关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场合存在此类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提取该类证据,将对受害人非常有利。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

4、人证

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

5、综合取证

综合取证指的是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及其他可以证明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的取证方法实施取证。但是各类取证方法的实施的前提都是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害人的取证手段本身涉嫌违法,则取证内容无论如何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也很难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而违法者也将因此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严惩。

6、取证时机错失后的处理

取证的最佳时机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并非在任何时候,受害人都有对性骚扰行为取证的充分准备。此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不要轻易打草惊蛇,可以采用和行为人单独沟通此事并同时录音的方法确认证据。当然谈话地点既要保证安全,同时环境又不能影响正常取证的场合,取证技巧同上。

三、对女性性骚扰法律上如何惩罚

1、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没有以骚扰罪命名的罪名及刑法条文,但针对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或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干扰到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进行行政处罚。性骚扰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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