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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否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盗窃罪,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于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明知其来源和性质,并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就可能被没收实施以上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盗窃罪。

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洗钱罪的性质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拓展延伸

洗钱罪,即《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犯罪,是指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向公众和社会掩盖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洗钱罪具有以下性质:

1. 触犯《刑法》第191条,属于犯罪行为。

2. 违反《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属于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洗钱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 洗钱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破坏整个金融体系。

综上所述,洗钱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触犯《刑法》第191条、违反《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结语

洗钱罪是一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都会对经济产生严重影响,而洗钱罪则是其中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五种行为之一的,都会被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此外,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都会造成极大的破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五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二百零二条 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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