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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单位被判处罚金,个人财产是否受损?

2024-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包括罚金和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涉及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还可能处以无期徒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还会对单位本身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多次走私的情况,将根据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会对涉案个人执行其个人财产。具体规定是,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拓展延伸

走私犯罪单位罚金执行情况及对个人财产影响的调查研究

走私犯罪单位罚金执行情况及对个人财产影响的调查研究表明,走私犯罪单位被判处罚金的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根据我们的研究,走私犯罪单位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罚金的执行,如转移财产、隐藏资产等。这导致了罚金难以彻底执行的问题。对于个人财产是否受损的影响,我们发现,如果走私犯罪单位成功规避罚金,个人财产很可能不会受到直接损失。然而,如果罚金得到有效执行,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尤其是如果个人与走私犯罪单位存在财产关联或共同拥有财产的情况下。因此,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免受走私犯罪单位罚金执行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罚金执行的监管和追踪,确保罚金能够有效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走私犯罪单位规避罚金的行为。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金和有期徒刑等。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刑罚。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根据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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