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通知,规定了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成都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因此,成都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该是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和审判。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物品的价值、盗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盗窃公私财物;
2. 盗窃价值累计达到一定数额;
3. 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
4. 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5. 盗窃行为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以上条件满足,成都市公安局就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最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