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若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拒绝委托他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或困境状态、或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将失去监护资格。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监护纠纷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时,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若监护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1、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行动;
2、因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或困境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去纠纷管辖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第三级案由。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无论持监护权利说或是采义务说、职责说,都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监护人都要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处的保管,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的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法律要求监护人履行其职责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下:
1. 因监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监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监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监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监护纠纷的管辖法院与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监护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2003-07-21)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