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可放弃且具有身份性。探望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1、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放弃无效。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女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是否可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女方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然而,是否可撤销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修改离婚协议来撤销女方放弃的探视权。但是,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且没有相关的撤销条款,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撤销探视权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判决。因此,女方是否能够要回探视权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父或母可以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可撤销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