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已经超出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的规定,携款潜逃说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再是挪用,而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没有了归还公共财物的可能,此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应该按照贪污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