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按揭房过户的主旨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可以过户给其中一方,需要还清银行贷款。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或通过转按揭等手续。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也需要还清银行贷款。离婚后按揭房过户问题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1、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2、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在上文中,我们介绍了关于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三种情况及其应对思路。事实上,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涉及较多的部门和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不同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不同情况就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过户必须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进行。对于按揭房产的过户,一般要求先清偿银行贷款。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可以有多种情况,包括将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一方、将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以及将共同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具体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可能涉及到公证、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有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