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定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的。依据主客观相统一,依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可以得出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利用职权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行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挪用公款、非法占有公款等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其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
在认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时,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以及其行为方式是否包括利用职权之便。如果行为人仅是挪用公款,而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行为人既涉及贪污行为,又涉及挪用公款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也有可能存在相互重叠之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将受到贪污罪的定罪处罚。这一结论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得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下,依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可以明确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