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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挪用公款潜逃,如何判刑?

2024-03-22 来源:爱go旅游网

挪用公款潜逃18年的刑罚判定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行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打算归还但无能力归还并担心被追究罪责而潜逃,属于挪用公款罪;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归还并潜逃,行为转化为贪污罪。贪污罪的成立取决于财物脱离单位管理并由行为人实际控制,而贪污罪成立后的挽救行为无法改变已形成的犯罪状态。因此,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的判刑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有权利的地方就容易滋生私欲,贪污腐败案件中,大多是以权谋私,挪用公款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地方,甚至携款潜逃,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此我国刑法制定相关条例进行严惩。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怎么判刑?这个问题,请看下文求解。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营利活动,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挪用公款潜逃分为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两种情形。

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但客观上无能力归还,同时担心被追究罪责而潜逃,这种情形如果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另一种是主观上就不打算归还干脆一走了之,既不用归还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潜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潜逃行为而转化为贪污行为,即要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次,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非法占有的财物脱离单位管理而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挪用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潜逃行为开始时,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贪污罪已经成立。贪污犯罪既遂后的挽救纠错行为无法阻止贪污犯罪已经形成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仅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一种悔罪的表现而已。

结语

在权力存在的地方,私欲往往滋生。贪污腐败案件中,大多数是以权谋私,挪用公款据为己有,甚至携款潜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刑法针对此类行为制定了相关条例进行严惩。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行为人在潜逃时已经实际完成贪污行为,贪污罪已经成立。此后的挽救纠错行为无法改变贪污犯罪已经形成的不可逆转状态,只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一种悔罪的表现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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