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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挪用潜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4-03-22 来源:爱go旅游网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进行潜逃的标准为: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控制可以变现的公款并潜伏逃跑。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及贪污罪和共犯论处。

法律分析

认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进行潜逃的相关标准为: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拓展延伸

公款挪用潜逃案件的刑事定罪与量刑依据是什么?

公款挪用潜逃案件的刑事定罪与量刑依据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公款挪用潜逃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其定罪与量刑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并需证明其具有潜逃的故意;其次,需要证明挪用的公款数额以及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失程度;此外,还需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以上因素,判决时还需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态度等情节。综上所述,公款挪用潜逃案件的刑事定罪与量刑依据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公款挪用潜逃案件的刑事定罪与量刑依据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以及潜逃的故意,挪用的公款数额以及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失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前科记录、悔罪态度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法律依据,公款挪用潜逃行为属于贪污罪,与勾结贪污的人员将被以共犯论处。在判决时,法官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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