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细则及构成要件。非法携带枪支等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携带枪支、爆炸物等特定物品或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的,情节更为严重。对于携带爆炸物的,即使未达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被定罪处罚。构成要件包括携带行为和故意犯罪的认知条件。
法律分析
一、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的细分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行为人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的内容本罪客观行为中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行为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2、责任形式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携带,并明知自己进入了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结语
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细分明确了不同情节的刑罚,并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携带手榴弹、爆炸装置、大量爆炸物等,刑罚更为严厉。同时,法律明确了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携带的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并知道自己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