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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107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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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_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国宪法没有第266条,也谈不上其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现行宪法一共是4章138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宪法三十六条是关于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的相关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宪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利用宗教来进行社会破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1种观点: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1、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比如国体、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取得的成果、基本国策等。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是宪法内容的大头,也是重点,而且越来越重要。主要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3、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这是宪法必须的内容,也是宪法的核心。一部宪法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一定有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这样的宪法叫做中立性宪法。主要有,国家机构有哪些、如何组成、相互间关系如何、如何产生,等等。4、国家的象征,或者叫国家的标志。现代国家一般都有国旗、国徽、国歌,其它的还有国花、国树、国鸟、国家口号、国家箴言等。关于以上内容,是关于宪法第139条规定,希望大家仔细阅读以上内容,不要触犯我国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我国宪法,做一个合法公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_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种观点: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宪法三十六条是关于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的相关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宪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利用宗教来进行社会破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普遍适用的原则。普遍适用原则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包括适用区域的广泛性和适用对象的多样性。(2)整体适用原则。宪法是内外结构的统一。因此,宪法适用机关必须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原则与规范的关系、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系。(3)协调适用原则。宪法的协调适用原则主要由宪法适用方法的多样性决定,因为不同的适用方法有不同的后果。(4)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一般而言,宪法规范比较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把握和适用。与此同时,也常常容易与变革中的社会实际不符。因此,在解决宪法纠纷时,应优先考虑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办理公共福利和其他事业,解决生活、学习、文娱、体育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的环境;他们宣传遵纪守法,进行自我教育。协助政府,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排解人民内部纠纷,调解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_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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