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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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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增加了17条。共有52条做了修改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修订了3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增加了17条。共有52条做了修改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修订了3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3种观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具体如下: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修改前共一百零七条,修改后共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原先2014年版本的共一百一十四条增至如今通过的2021年版本共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增加了17条。共有52条做了修改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修改前共一百零七条,修改后共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具体如下: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过修订后共有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该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法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修改前共一百零七条,修改后共一百一十九条。42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的修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拓展延伸《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条款有何变动?《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条款有很多重要变动。首先,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其次,修订后的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并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总的来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语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119条,明确了对新兴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修订后的法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监管要求。这一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增加了17条。共有52条做了修改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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